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价(收)字[2003]83号 2003-02-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2]108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593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并鉴于你局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对部分普通发票进行了改版,同意你局对换版后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发票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京价(收)字[2002]273号文件同时废止。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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