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07]7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0
摘要:通过体制调整,适当增加省级财力,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促进海南更好更快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府[2007]78号        2007-12-20

  税屋提示——依据琼府[2012]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同时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

  我省自2002年重新确定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已基本规范了省与市、县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省级财力主要向市、县倾斜,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市、县财力分配格局整体呈现均等化发展的趋势,较好地保证了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和《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77号)关于“自2002年起5年内,洋浦继续执行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政策,5年后视情况另行考虑”、“2002年以后,对财政收入实现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以及“2003年至2006年省对海口市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在年度结算中办理”等规定,综合考虑共享税分享比例不一致一定程度地影响个别市、县间财力差距和共享税范围较窄影响省级宏观调控能力等因素,从2007年起我省对现行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有利于提高省本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和谐海南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有利于强化省政府对土地、房产的监管;有利于规范市、县政府税收行为,从源头防止不正当税收转移行为;有利于提高洋浦财政管理水平,增强洋浦开发建设合力。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

  以2006年为基期,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和可支配财力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收入增量,促进各级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当增加省级财政调控能力。

  通过体制调整,适当增加省级财力,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促进海南更好更快发展。

  (三)优化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通过优化分配机制,适当扩大共享税范围,合理确定共享税省与市、县分享比例,鼓励市、县政府积极运用各种财政政策手段促进财源建设,建立既有利于促进各地区加快发展,又有利于充分调动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积极性的合理分配机制。

  (四)力求简明规范。

  在确保完善财政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简洁透明、规范易行。

  (五)保持政策稳定。

  财政体制是规定省与市、县政府间分配关系的重要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除中央政策及我省市、县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外,保持政策基本稳定。

  三、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范围。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和省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省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统一规划、政策指导和宏观调节,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重大的产业布局,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以及跨市、县事务提供资金保证。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运转和市、县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市、县政府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资金保证。

  (二)省与市、县财政收入的划分。

  省本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含洋浦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规定属于省级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洋浦原实行收入全留的利息所得税调整为省本级固定收入。

  市、县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属于市、县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为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建设,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仍作为洋浦固定收入。

  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25%部分,下同)、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下同)、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中央企业所得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利息所得税,下同)、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6项税收。省与海口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55%,海口市分享45%;省与三亚市、洋浦分享比例为:省分享35%,三亚市、洋浦分享65%;省与其他市、县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市、县分享75%。

  (三)税收返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省对市、县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的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即市、县上划两税增长1%,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上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1+(当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0.3]。

  2006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2006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所得税基数返还。

  2006年省对市、县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按照2006年财政结算实际返还额确定。

  对洋浦因体制调整损失的利息所得税,以2006年决算收入数为基数,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专项补助洋浦,并入省对洋浦所得税基数返还。

  (四)体制补助(或上解)。

  为保证市、县既得利益,以2006年为基期,省对市、县因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市、县可支配财力给予体制补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某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6年该市、县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6年该市、县可支配财力+财政体制调整前2006年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上解额取负数)。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体制上解。以后年度市、县共享税实际完成数达不到2006年核定共享税基数的,省财政将依据其影响体制补助情况相应扣减市、县当年财力。

  公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其他不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

  (五)增量收入补助(或上解)。

  为了平稳过渡,避免财政体制调整对市、县财力产生较大影响,从2007年开始,省对市、县增量收入按退坡比例进行补助(或市、县对省上解)。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2007-2011年各市、县财政体制调整前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6项税收所得环比净增量收入的90%、70%、50%、30%和0%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某市、县某年度增量收入补助额(或某市、县对省上解额)=上年度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该年度退坡比例。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上解。从2011年起,省对市、县增量收入补助额(或市、县对省上解额)转为省对市、县定额补助(或市、县对省定额上解)。

  (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

  完善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规范、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的稳定增长机制。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省对市、县调整工资、规范津贴补贴、社会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继续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省级财政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增加收入和中央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采用统一规范的方法和相关政策进行分配,加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省级财政通过体制调整从县级市、县集中的财力,全部用于增加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转移支付体系,支持生态省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财政政策。

  除洋浦外,省内其他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政策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省财政不对开发区另行制定财政管理体制。2007年以后,上述开发区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相应调整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7-2011年,省对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继续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专项财力补助在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

  (八)洋浦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洋浦视同市、县管理,财政收支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算决算)。

  (九)其他有关事项。

  1.2007年以后,对财政收入实现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省财政除运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自动均衡功能进行调控外,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为配合省委、省政府“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各市、县执行省政府制定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财政税收减收,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税收所得部分,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市、县。

  3.2007年及以后年度,省财政对各市、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继续实行合并考核。如果某市、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省财政核定基数的,省财政将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扣减基数通过专项上解办理。

  4.2006年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继续保留。

  5.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6.按照中央对我省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7.根据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相应确定省对市、县其他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其他专项财力上解。

  8.省财政分享洋浦共享税的部分(指省财政净得部分),5年内按年度将20%用于支持儋州的发展。

  四、有关措施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调整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顾全大局,共同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不断调整完善市、县以下财政体制,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三)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收入和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混库(鉴于2007年预算年度即将结束,2007年不再实行收入调库,因财政体制调整引起的省与市、县财力变化,通过2007年财政结算办理)。财政部门、国库管理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办理缴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调度、财政预算结算以及2007年财政预算调整工作,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和职能,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全省和省本级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税源税基的研究,逐步建立对市、县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监控机制,准确预测今后5年全省、省本级及各市、县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以利于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分类指导。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后,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再行考虑财政体制调整事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7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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