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3]24号 2003-7-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结合有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现有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定期召开本辖区内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座谈会,及时了解情况、处理问题,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管理服务方面营造有利于我省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机制。 二、对帐证不全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应努力促使其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70号规定,闽地税政二〔2002〕22号第二条修改为: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软件企业在设立当年或以后年度被认定的,如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后,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二免三减半”优惠;如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前的,从认定年度起给予“二免三减半”优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