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72号 2007-5-1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06]180号)第二十三条(三)款:“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的规定,自下发本文起作废。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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