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提醒自行纳税申报函 先生/女士: 您好!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上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请您尽快汇总核实2006年的收入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申报义务,以维护您自身的权益。为方便您办理申报,除正常工作时间外,我们也安排了3月17日、24日、31日周末值班时间,请合理安排您的申报时间。 如果您对自行纳税申报还有疑问,请登陆地税部门网站、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直接向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税收管理员: 电话: 办税服务厅地址: ××地方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 编号: 送达回执 纳税人签名: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全省高收入行业自行纳税申报日期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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