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电[1995]7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22
摘要:对纳入首批试行防伪税控机试点的企业,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论开票金额大小,均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电[1995]77号        1995-12-22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3号)通知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5]357号)通知转发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系统,采用防伪税控机开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省国局(粤国税发[1995]409号)通知中纳入我省首批试行防伪税控机试点名单的企业,其专用发票的使用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纳入首批试行防伪税控机试点的企业,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论开票金额大小,均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

  二、对纳入首批试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不得再供应手工填开的专用发票。但在试行期间由于税控系统其他因素影响,需临时用手工填开专用发票的,须经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酌情供应手工专用发票,影响因素消除后则马上收回手工专用发票,并做好清理、登记等工作。

  三、对纳入首批试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电脑版发票的供应工作,保证企业顺利运行。

  以上规定请通知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