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251号 2003-5-29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要对手写万元版改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售部门应在发票发售时将万元版专用发票上金额栏、税额栏的“万”两栏,通栏加盖“千元票”戳记。 二、对非防伪税控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改版的,应在密文区加盖“千元票”戳记。 三、“若干规定”第一条称“部门确不需要使用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为使用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应掌握以零售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且销售货物单位价格不超过五千元的,一律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 四、在抗击“非典”特殊时期,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行力度,力争在六月底前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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