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389号 2001-12-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开具专用缴款书多缴纳税款的退库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审核、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退库范围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在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占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方可办理审批退库。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是指在一个季度内实际开具的专用缴款书中“计税金额”栏的合计数。对开具多份专用缴款书的,按每份专用缴款书中“计税金额”栏合计数累加计算确定。 全部销售额是指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全部内、外销收入的总和(不合税),包括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和间接出口销售收入部分。其每季全部销售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并计算纳税的销售额为准。 二、申报管理供货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销售出口货物多缴增值税退库申请表》;(二)企业书面申请;(三)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四)经基层征税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五)企业销售收入帐页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资料。 三、审批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供货企业报送的申请和有关资料,经严格审查无误后,在《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纳增值税退库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报县(市)、区局税政管理股(科)复审。 (二)县(市)、区局税政管理股(科)复审后。报经局领导审签同意,加盖县(市)、区局国家税务局印章,上报市局退税管理分局审批。 (三)市局退税管理分局收到企业申请的有关资料,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加盖市国家税务局印章,为多缴纳税款的最终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可凭上级审批的《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纳增值税退库申请表》办理退库手续。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局退税管理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出口货物多缴纳税款的退库审批工作,并设立登记台帐,详细记载审批情况,以便定期汇总,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数据资料。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供货企业的管理,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每季度深入供货企业一次,核实有关情况,确保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彻底杜绝骗取退库问题的发生。 (三)各市退税管理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供货企业的抽查,防止出现企业申报不实的问题。对增值税税负偏低或进项税额明显偏大的供货企业,应由企业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属实后,方可办理审批。 附件:《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纳增值税退库申请表》(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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