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濮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3]197号 2003-8-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濮政文[2003]12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你市将濮阳市城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5元/平方米;将华龙区、高新区(市城区范围外的地段)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0.5元/平方米。 二、你市所属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由你市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 三、新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你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领导,搞好宣传,确保平稳运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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