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11]6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13
摘要: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由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受理。各单位在受理过程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公告要求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1]62号        2011-06-1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地税系统管理企业的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公告精神和要求,对各单位已受理但尚未审批的资产损失要按公告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由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受理。各单位在受理过程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公告要求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三、征收部门受理后,应及时传递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设置相应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存档备查。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应适时开展纳税评估,要把申报资产损失数额较大的纳税人作为评估的重点,把资产损失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纳税人的专项申报需提供的资料内容要严格按总局公告的要求执行a,省局之前规定的凡与总局公告规定不符的,按总局公告执行。

  五、纳税人在申报企业资产损失时应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明细清单。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37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8号)中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1]28号)中第四条资产损失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予以废止。

  七、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中资产损失管理模块暂停使用,待修改后另行通知。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