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规[2023]3号 东莞市关于印发《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01
摘要: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财规[2023]3号              2023-1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反映。

  (此页无正文)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日

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要求,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进行,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请。

  第六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相关部门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进行受理、认定、审核和发放。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和发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资格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镇街(园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东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东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申请人在东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高端人才条件,或纳税年度至申请补贴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紧缺人才条件;

  (五)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境外高端人才需属于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其中,外籍高端人才指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港澳台高端人才指取得《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境外高端人才的工作单位需属于科学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1.科技创新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单位

  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符合《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的生产制造企业、科技型企业及其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企业。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补贴的相应年度在东莞市以下紧缺岗位从事相应工作,能胜任本岗位,有关任职及履职胜任情况需在公司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含)以上,并且未有异议,且申请时仍然在岗。

  1.新一代信息产业技术产业

  产品开发师、程序员/软件工程师、工艺工程师、电子测试工程师、技术总监CTO/总工、软件测试工程师、硬件开发工程师/硬件工程师、机械工程师/模具设计师、电子工程师、测绘工程师、市场营销总监、QA/QC(质检)工程师、财务总监、国际业务总监、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工程师。

  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结构工程师、产品开发师、机械工程师/模具设计师、程序员/软件工程师、机械制图工程师、机电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软件测试工程师、测绘工程师、市场营销总监、QA/QC(质检)工程师、财务总监、国际业务总监、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工程师。

  3.新能源产业

  电子工程师、结构工程师、产品开发师、工艺工程师、机电工程师、高分子材料工程师、单片机/DSL/DSP/底层软件开发师、电力/电气工程师、通讯/通信工程师、测绘工程师、市场营销总监、QA/QC(质检)工程师、财务总监、国际业务总监、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工程师。

  4.新材料产业

  高分子材料工程师、产品开发师、安全管理工程师、化工生产高级技术员、检验/检测/化验工程师、高级机械维修师、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工程师、产品外观设计师、测绘工程师、市场营销总监、QA/QC(质检)工程师、财务总监、国际业务总监、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工程师。

  5.节能环保产业

  电子工程师、技术总监CTO/总工、产品开发师、渠道运营经理、电机与电器工程师、品质管理、程序员/软件工程师、成本分析/核算师、电子工艺加工师、电力/电气工程师、测绘工程师、市场营销总监、QA/QC(质检)工程师、财务总监、国际业务总监、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工程师。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

  程序员/软件工程师、电子工程师、技术主管/项目经理、电力/电气工程师、产品开发师、财务总监、测绘工程师、市场营销总监、QA/QC(质检)工程师、国际业务总监、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工程师。

  7.生物医药产业

  药剂研发总监、生物信息研发工程师、临床监查员、纯化工程师、药品检测员、药理分析员、动物实验员、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项目申报经理、生物制药工程师、市场营销总监、QA/QC(质检)工程师、财务总监、国际业务总监、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工程师。

  8.金融行业

  总行零售条线负责人、行业研究员、精算师、营业部负责人、计划财务经理、软件架构师、融资租赁经理、风控经理、投资经理。

  以上紧缺岗位须为专门设立的岗位,若包含多种职能的岗位则不予纳入申请。

  申请人所在岗位职责职能应与上述所列紧缺岗位一致,若所在岗位名称不完全一致,但岗位职能一致,可根据实际岗位职能进行认定。

  申请人须为专门、直接从事紧缺岗位工作的人员,以总管、分管、协管、兼任等名义跨层级、跨部门、非专门、非直接从事紧缺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请。

  上述紧缺岗位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才紧缺程度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一)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个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第三章 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第三季度分别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财政补贴发放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财政补贴每年受理一次,由申请人根据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申报指南所规定的时间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受理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含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配合政府部门核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

  (三)申请人与在东莞市内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和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

  (五)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的佐证材料。

  (六)受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助于人才资格认定和财政补贴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和职能分工,市科技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制订拟予财政补贴清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境外紧缺人才资格认定,制订拟予财政补贴清单;市税务局协助审核申请人有关税务数据。

  审核完成后,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就境外高端人才拟予财政补贴清单和境外紧缺人才拟予财政补贴清单所涉人才及所在单位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局、市信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或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

  第十五条 经审核无异议的财政补贴人才名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拨付财政补贴资金至申请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审核,以及财政补贴发放工作,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文件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另文报市政府审议。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及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东财规〔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CZJ-202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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