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312号: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09-07-1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该文不仅明确了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合理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给出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至此,投资者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依据。

  下面试举案例加以说明:

  W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日,股东为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20万元,乙认缴出资30万元,丙认缴40万元,丁认缴出资6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及出资额为:甲首次出资10万元,余额10万元在2007年12月31日前缴足;乙首次出资10万元,2007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1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丙首次出资10万元,2007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20万元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丁首次出资10万元,2007年缴纳1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40万元。2007年12月31日,甲乙丙均如期缴纳出资,丁违约未能缴纳规定10万元。2008年6月30日丁将拖欠的10万元出资补齐。2008年12月31日,乙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丙违约只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为10万;丁违约未出资。2009年6月30日,丙将10万出资补齐,2009年12月31日,丁将40万元出资补齐。至此,W公司所有出资到位。

  W公司借款情况如下:(货币:人民币)(见附表) 下载: rar 文件

  计算W公司税前不得扣除利息:

  一、2008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

  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在此期间,丁未缴付规定出资10万元,即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故其对应借款利息不得扣除。该期间W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丁10万元)和借款余额100万元均未变化,因此将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作为一个计算期。

  此期间W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5万元(100×7÷2=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100万元=0.35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此期间,丁已将拖欠出资补齐,实收资本变更为80万元。不存在因投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利息。

  3、2008全年度

  2008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35万元

  2008年度,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7%+200×6%÷2-0.35=18.65万元

  二、2009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

  1、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在此期间,丙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丙3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400万元,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将该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投资未到位5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12万元(100×7%÷2+200×6%÷2+100×6%÷2=12.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5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5625万元。

  2、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元、丙4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200万元。

  投资未到位4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万元(100×7%÷2+100×6%÷2+200×7%÷2=1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4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35万元

  3、2009年度

  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625万元+1.35万元=2.9125万元

  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2+3-1.325=12.0875万元

  三、2010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

  因甲乙丙丁全部认缴出资已缴纳,故W公司2010年度不存在因出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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