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来源:中汇武汉 作者:纪宏奎 人气: 时间:2024-06-15
摘要:“以旧换新”财税政策是近年来中国政府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更新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旨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并激发市场活力。

  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方案》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流通堵点,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并引导行业有序竞争;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等。本文旧汽车以旧换新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以旧车换新车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因此,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汽车的,应按新汽车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汽车的收购价格。销售汽车与有偿收购旧车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旧车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货币金额之和应该与新车的含税公平市价相当,因此,应以旧车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差价来确定含税销售收入,然后再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售收入。

  二、销售旧车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等规定,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第二条规定,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以,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间,汽车4S店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的,销售收购的二手汽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三、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法》生效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就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原国税发〔1991〕155号有关规定就作废了: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对于二手车虽然是需要登记的,在《印花税法》实施后也不再作为“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了。纳税人在“以旧换新”销售新车时,交易对象是个人的,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交易对象是非个人的单位,需要按照“买卖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四、个人销售使用过的旧车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税,销售二手车一般是折价销售,如果没有所得,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以旧换新”取得的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旧换新”取得的补贴有的是厂家给与的补贴,有的是政府给与的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厂家给与个人购买汽车的补贴属于“价格折扣、折让”性质,应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府给予的以旧换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以旧换新取得的补贴并非是“偶然所得”,政府给与补贴是以个人购买新车为前提,因此,以旧换新取得的补贴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