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13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132号              1999-08-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管理问题

  (一)[条款废止]自1999年7月8日起,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招标单位均须在8月31日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已备案的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还需向我局上报“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再由我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二)招标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项目情况和评标结果,待与中标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一式四联)随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和中标企业所在地退税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情况一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我局对“中标证明通知书”统一编号签发。

  (三)招标单位须对已进行招标但尚未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的“贷款项目”进行清理并逐标填写“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于1999年8月20日前报送我局,由我局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对未按要求清理备案的“贷款项目”,我局将不予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四)对“贷款项目”中,外国企业中标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国内企业的,仍由招标单位对分包企业提供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包合同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证证明。

  (五)“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规格、样式附后)暂由企业印制,“中标证明通知书”(规格、样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通知中第八条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计算机具体操作处理,另行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8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