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9]13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14
摘要:本地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在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如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的,需在取得工程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检报告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宁地税发[2009]139号           2009-11-14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提高建筑项目清算质量,从而全面提升建筑业税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 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业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执行总局和省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要求;

  (三)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四)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过程中,需对建筑业纳税人同时加强以下几方面内容的审核:

  (一)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有建筑业经营项目;

  (二)具有建筑施工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资质;

  (三)承接建筑项目并签订建筑项目合同。

  二、建筑项目清算管理

  (一)项目清算范围

  1、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合同标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项目(具体标准由南京市局确定),除以下情形外,应向工程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1)分包的建筑项目;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承接的内部建筑项目。

  2、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清算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清算时限

  1、本地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在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如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的,需在取得工程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检报告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2、外地来宁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在取得工程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检报告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三)项目清算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清算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该工程项目开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项目,需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不经中介机构审计项目,需要提供施工方和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单以及建设方开具的甲供材使用情况证明单

  5、若甲供材税收已由建设方代征的,需提供由建设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甲供材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项目清算管理

  1、审核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资料,在审核时重点核实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情况:重点审核建筑项目合同与工程审计报告(或结算单,下同)项目是否一致,施工方最终结算价款与工程审计报告价格是否一致。

  (2)甲供材情况:审核工程项目材料供应方式,是采取纳税人包工包料还是采取建设方供应材料;对于建设方供应材料的,重点审核建设方移交给施工方材料供应单,审核材料供应单与工程审计报告使用甲供材情况是否一致;对于包工包料的,重点审核施工方自行采购材料情况与建筑工程所用材料是否匹配。

  (3)发票情况:重点审核发票真伪;发票内容与实际承接工程项目是否一致;发票金额与工程审计报告价款是否一致;发票金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价款。

  (4)各税缴纳情况:审核工程审计报告价款及甲供材价款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如建设方已代征甲供材税收的,还需审核代征甲供材税收的完税凭证;审核印花税是否按照合同金额贴花,没有贴花的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核定征收;审核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规定申报了税款。

  2、清算方式

  建筑项目清算方式分为案头清算和实地调查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建筑项目清算时,除以下情形应采取实地调查清算外,其余均采取案头清算方式进行:

  (1)合同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建筑项目;

  (2)建筑项目没有甲供材价款;

  (3)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建筑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在实地调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以及甲供材、发票、纳税情况。建筑项目清算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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