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避免出现被列为高风险的几种错配 从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角度,我们告知跨国纳税人,税务机关特别关注以下现象中可能存在的错配: (1)集团利润趋势与中国成员企业利润趋势不一致。集团整体盈利较好而在华成员企业微利甚至亏损; (2)集团社会形象和税收贡献不一致。集团在国内外享有盛誉,而在华成员企业在当地几乎没有或很少有税收贡献; (3)价值贡献和利润分配不一致。在华成员企业是集团重要生产基地甚至伴有研发职能,中国市场构成集团重要市场份额,但在华成员企业仅获得很少的集团利润占比; (4)高新技术企业定位与税收表现不一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而处于低利状态,同时向境外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 (5)经营规模变化与经营效益变化不一致。在华成员企业经营规模稳定甚至不断扩大,但长期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 (6)投入与产出不一致。在华成员企业长期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集团费用,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高额的劳务购买没有带来经营成效,反而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 九、提高同期资料准备质量 BEPS《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批露指引》不仅要求纳税人准备本地文档,而且要求纳税人提供主文档和国别报告,对跨国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很多纳税人同期资料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职能定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比对象选择主观性强、特殊因素调整缺乏合理依据、文档准备模板化等问题相当突出。有些企业的管理层和业务人员、财税人员对独立交易原则、可比对象、转让定价方法等缺乏基本认识,作为子公司既无定价决策权,在同期资料准备中又缺乏与总部的有效沟通,造成同期资料信息与总部全球文档信息产生矛盾。为此,我们提醒跨国纳税人高度重视同期资料准备质量: (1)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同期资料新规,按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各项信息,统筹好本地文档、国别报告、主文档的信息准备,避免错漏、矛盾和缺失; (2)同期资料准备质量将作为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定期对同期资料开展审核,对质量较差的企业提高风险评级,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3)中介机构应发挥专业技能,帮助企业提高同期资料质量,对参与企业同期资料制作且质量较差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跨国公司总部应按照税收透明度原则、BEPS报告相关指引以及中国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加强对跨国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提高在华成员企业同期资料质量,帮助中国成员企业向税务机关披露全球架构、全球定价原则等信息。 十、重视申报、备案类法律义务的遵从 依法行政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不仅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职责清单规范执法,对纳税人自主申报也提出更高要求,纳税人应对申报、备案的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提醒跨国纳税人: (1)及时履行申报、备案义务,包括关联交易申报、非居民税款扣缴申报、非居民合同备案、对外支付备案、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特殊税务处理备案、间接财产转让报告、境外投资报告等,均应按规定时限办理; (2)申报、备案的信息和数据应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内外信息比对,审核发现申报、备案信息存在的重大错漏; (3)申报、备案的遵从情况影响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税务机关风险管理起始于申报、备案信息的分析、比对,对存在重大缺失和差错、政策适用不当的纳税人,将启动风险应对。 十一、充分认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CRS和FATCA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随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陆续生效和实施,各国在税收征管实践层面将国际间协作突破性地拓展到金融账户信息的批量自动交换,跨国企业在全球的账户持有者(个人或企业)名称、地址、账户余额、分类统计的股息、利息、资产性收入等信息将陆续向税务机关透明,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将极大挤压以往利用信息不透明进行跨境逃避税筹划的空间。为此,提醒跨国纳税人: (1)充分了解《公约》、CRS和FATCA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其对企业的潜在影响,规范好与股息、利息和资产性收入相关的金融账户管理; (2)研究跨国经营涉及的相关国家税法,按照G20税改新规—征税权与经济活动实质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好集团利润和税源在国家间的分配; (3)具有隐匿收入或将利润堆积在境外离岸账户等潜在风险的公司或个人,应按国内税法要求进行申报或调整。税务机关将运用国际征管协作手段,统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开展比对分析,加大对跨境逃避税的管理力度。 十二、树立全球价值链布局中的国际税收遵从意识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税收利益的联系更加紧密,跨境交易监管在各国税收管理中日益受到重视。为此,提醒跨国纳税人,特别是“走出去”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布局中树立国际税收遵从意识: (1)“走出去”企业在居民国对全球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应充分认识母公司在中国的法律责任和遵从风险,不应仅通过法律形式人为将母公司职能调整到缺乏经济实质的境外子公司,规避境内纳税义务; (2)从商务与税务相结合的角度,统筹本国与东道国投资和税收法律法规,在资本输出、经营、回收阶段,考虑不同投资形式的税收成本,充分做好投资规划; (3)“走出去”企业跨境关联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境外输出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应合理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确定使用的关联交易定价要符合母国和投资国的税法规定,规避反避税调查风险; (4)母公司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境外的,应遵循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作价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5)遇到双重征税、境外涉税争端或不公正税收待遇,可以运用税收协定启动相互磋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十三、增强税企沟通和信息透明度 G20税改倡导提高透明度,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税收问题。税企间的良好沟通和信息透明,既是纳税人自我遵从的重要表现,也是合作遵从的核心所在。为此,建议跨国纳税人: (1)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涉及集团统一规划、全球部署事项,在华成员企业尽可能邀请集团总部派员参与税企沟通,提高沟通效果,为税务机关做出正确判断、采取合理税务处理提供支持; (2)对拒绝沟通、不履行资料提供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过跨国税收情报交换或第三方渠道,获取和查证相关信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核定征收等措施; (3)特别要提醒的是,在税收检查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企业提供证据,企业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中国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十四、关注江苏国税跨境税源管理举措 从2016年起,国际税改进入成果转化和实践的后BEPS时代,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也将进入实施阶段,江苏省国税局将进一步转变观念与方式,提升技术手段,推动业务创新,提高对跨国纳税人监管水平: (1)开展大数据分析,整合企业申报信息、商业数据库信息以及外管、商务等第三方信息,运用数据仓库技术开展风险筛查,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结合企业内控情况、沟通意识、信息透明度、同期资料准备质量等,确定风险等级,聚焦高风险企业开展风险应对; (2)强化反避税调查,抓住职能承担、价值链定位、经济实质与税收贡献相匹配的核心,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或金融工具转移利润等跨境避税行为加大调查力度; (3)建立高层沟通渠道,省局将加强与跨国公司集团总部的直接沟通,传递跨境税源管理案件的观点及处理意见,使集团总部参与信息披露和税企对话,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决策环节多、耗时长、应对效果不佳的问题; (4)积极实践国际税改成果,重点关注中国特殊因素的利润贡献、无形资产本土化的利润回报、价值贡献分配法的适用、协定滥用、人为规避常设机构等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纳税人关切,丰富中国观点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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