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0]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23
摘要: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冬季采暖费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养老金一并发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7号           2010-7-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需要,切实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

  二、发放办法

  冬季采暖费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资金渠道

  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离退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