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62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0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帮助其准确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627号提案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减税降费红利下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收悉,经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仅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因此《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仅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有关人员的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了明确。

  您们提出的民营企业员工适用公务用车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汇报相关情况。

  二、关于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但实际现状是,工程常常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于取得分包项目的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其应税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建筑法的限定,上述群体只能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才能进行经营,因此虽然法人形式上是被挂靠企业,但实际经营者是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全国各地在征管实践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大多对建安挂靠经营项目所得实行按工程造价(或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进一步加强我省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改革领导小组于2019年4月下文,进一步强调了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及第二款规定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取得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纳税人取得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对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单位的宣传辅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帮助其准确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开展了对建安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调研,我省已将你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宣传培训情况

  为使纳税人及早、正确享受个税改革政策红利,我省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坚持培训全覆盖。按照总局培训三个100%的要求,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培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98.59万人次。

  (二)坚持宣传全方位。通过主流媒体发布个人所得税宣传报道101篇,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推送个税改革相关图文视频消息325篇,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个税改革相关信息60篇,新媒体阅读量达230.45万次。

  (三)坚持辅导全天候。通过12366解答个税改革电话咨询7.55万人次,基层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学堂面对面培训,对重点企业一对一上门辅导,建立微信群、QQ群实时在线答疑。

  (四)继续开展培训及宣传工作。此次个税改革是近20年来个人所得税最重大的一次变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时间去学习、适应新税法的相关要求,要对已实施的政策再巩固再加强。后续也还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事后抽查规定等重要政策出台,税务机关将持续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四、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

  (一)持续推进个税改革工作。借此次新个税法实施的契机,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起“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新模式,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建立良好的征纳秩序。

  (二)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工作。加大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力度,指导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做好各项所得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工作。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开展扣缴工作,对于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申请窗口代开发票的,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代扣代缴)”。

  五、农民工社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9年4月23日,为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职工缴费基数

  1.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2019年起,按照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

  2.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

  (三)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的社保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各地将结合降低社保费率等措施,逐步夯实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规范单位缴费行为。在规范征缴行为过程中,将充分考虑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要求,不会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会自行集中清缴企业历史欠费。

  感谢您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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