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工商外[2014]124号 2014-9-28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开展企业登记监管、信用监管,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授权局应将本级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以下简称“辖区工商局”)进行监督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辖区工商局依照法定职权组织实施。 辖区工商局应指定企业所在地工商所(以下简称“属地工商所”)承担企业登记事项的具体监管工作。 省工商局登记的住所在武汉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办法另行规定。 二、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向企业和辖区工商局发出企业属地监管通知书。辖区工商局收到通知书和认领企业注册信息后1个月内,应会同属地工商所主动走访企业,与企业及企业联络员建立工作联系。 本《通知》印发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应按前款要求补发企业属地监管通知书,指导督促辖区工商局健全落实与企业的工作联系机制。 三、被授权局与辖区工商局应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信息(含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传递与认领。业务系统尚不能传递的,被授权局应在注册信息生成后10日内以纸质件向辖区工商局传递。 辖区工商局、属地工商所均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户口,将企业注册信息、监管信息材料建立电子档案、纸质卷宗和日常监管台账。 四、辖区工商局承担企业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年报法规政策咨询,指导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年报。 (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册事项的变更、备案,提示企业取得开展经营应获得的相关许可。 (三)按照检查规范和专项工作要求开展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依照规范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四)依照被授权局专项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协助被授权局对有关信息举报开展核查。 (五)配合被授权局做好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情况,督促企业向被授权局履行相关公示义务。 五、辖区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属于登记事项的,应向被授权局报告,按被授权局意见实施管理;属于经营行为的,依照法定职权调查处理。 六、辖区工商局应按照被授权局的监管指令或工作布置开展监管活动,送达有关监管文书,并及时向被授权局反馈落实情况。 辖区工商局应将外资监管工作人员名单报被授权局备案。 七、辖区工商局开展监督管理应遵守执行相关工作规范,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被授权局负责。 湖北省工商局 2014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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