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现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是否按核价计算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相关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与契税计税依据一致,配套费和拆迁补偿费应列入印花税征税的计税依据按核价计算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91号)和《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217号),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已售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设定为开出结算发票时间,此规定继续执行。 财产和行为税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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