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4]17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4
摘要: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限售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以后,即2009年1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173号              2014-09-24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省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局来函就转让限售股查补的营业税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进行请示,希望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限售股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施行前,即2014年7月1日前发生转让行为,已足额缴纳营业税的,不予加收滞纳金;未足额缴纳营业税的,滞纳的税款从2014年7月2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2014年7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限售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以后,即2009年1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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