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预[2014]1626号 内蒙古自治区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10-28
摘要: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按3%汇总预缴的增值税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12〕2299号)中转发文件的第二条第二款“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财预[2014]1626号                   2014-10-28

各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14〕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区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在我区注册的跨省合资铁路企业为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收入分配办法按以下执行:

(一)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本级及其在我区下属站段本级按照1%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直接留归我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体制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4〕1142号)规定,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金库。

(二)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按3%汇总预缴的增值税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12〕2299号)中转发文件的第二条第二款“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其中:2014-2015年,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和河北省的税收收入分配比例按中央规定调整为87.1%:12.9%。同时,该公司总部汇总预缴的属于我区的增值税及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体制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4〕1142号)规定,作为自治区固定收入,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金库。

二、关于我区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本级及其在我区下属站段本级预缴的增值税就地缴库。在总部汇总预缴的增值税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发〔2013〕4号)规定的缴库程序执行,其中,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查补税款、罚款和应退税款在我区就地办理缴库与退库,不在其他相关省区分配,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金库。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执行。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2014年1-8月(税款所属期)已经征收入库的收入不再调库,由中央财政在2014年年终结算时予以调整,9月以后入库的通过调库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4年10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