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个关于税率及小规模纳税人调整问答(湖北国税)

来源:东方税语 湖北国税 作者:东方税语 湖北国税 人气: 时间:2018-05-02
摘要:来自于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的官方权威解读,对于新政策的理解大有帮助: 第一部分增值税税率调整1-12问 第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13-24问 为方便大家了解最新的增值税改革政策,有效解决增值税政策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深化增值

  来自于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的官方权威解读,对于新政策的理解大有帮助:

  第一部分 增值税税率调整1-12问

  第二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13-24问

  为方便大家了解最新的增值税改革政策,有效解决增值税政策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系列公告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总局视频培训会上明确事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如与总局后期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增值税税率调整

  1、2018年5月1日后税率如何调整?

  按照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税率调整有关政策如下: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5)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2、税率调整后,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还可以继续认证抵扣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且在认证有效期内(目前是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3、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适用什么税率,怎么开票?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4月30日之前发出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5月1日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4月30日前发出货物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5)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4、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年4月30日前已开具17%或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者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发票。

  5、4月30日之前适用17%或11%税率的未开票收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前,且已按17%或11%税率办理了增值税纳税申报,5月1日后应该按17%或11%税率补开发票。

  6、涉及税率调整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升级税控设备或开票软件,开具出最新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的税控设备硬件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升级,也不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新的税率授权,只需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V2.1.30.180425版本即可。纳税人在连接互联网的状态下,启动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升级到最新版本。

  7、2018年5月1日以后,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目前我省采用的是投入产出法)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10%;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用于生产适用16%税率货物的扣除率12%,用于生产适用10%税率货物的扣除率10%;具体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8、2018年5月1日以后,未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取得10%税率的专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按票面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用于生产16%税率货物的,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和12%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票面注明的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用于生产16%税率货物的,按票面注明的买价和12%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用于生产16%税率货物的,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和12%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含农户)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普通发票的,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9、纳税人在4月30日之前购进的农产品,在5月1日之后取得补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补开的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按照以前的办法抵扣进项税额;取得5月1日之后开具的其他发票,按税率调整后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0、本轮增值税税率调整,调整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什么时候启用?

  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2018年5月征期仍使用原申报表,不受税率调整等新政策的影响。

  11、5月1日税率调整后,企业仍有17%、11%税率事项发生,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11%税率栏,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即,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税率为17%、16%的销售额据实填入对应16%税率的栏次,税率为11%、10%的销售额据实填入对应10%税率的栏次。

  1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符合按照12%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规定的,如何填写申报表?

  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或10%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一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第5栏“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栏次,2%的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第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

  13、如何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需要说明的是,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服务”)的,以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合计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二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三是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什么条件下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满足年应税销售额的条件,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累计应税销售额是指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

  (2)应税货物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中,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的,或者未超过标准申请登记的,同时满足第(1)条年应税销售额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兼有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中,货物劳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的,或者未超过标准申请登记的,同时满足第(1)条年应税销售额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销售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5、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情况下,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如何估算?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估算的具体方法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月份×12;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4个季度,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季度数×4。

  16、如何理解转登记日?

  转登记日是指一般纳税人办结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手续的当天。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手续。

  17、纳税人如何办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手续?

  转登记的手续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8、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能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9、转登记纳税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离线开具吗?

  转登记纳税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税控开票软件自动校验联网状态,税务机关不需要修改纳税人的离线时长。

  20、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使用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1、转登记前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核算,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留存备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不得用来抵减转登记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

  尚未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具体计入时分两种情形: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勾选确认、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事宜。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待取得后,在认证期限内(360天),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勾选确认或者稽核比对事宜。办理勾选确认时,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局版)(http://84.16.80.1:6666/),登录时使用电子底账用户名和密码。

  22、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如何调整?

  (1)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2)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2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该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

  (1)发票开具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纳税申报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24、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