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给子公司员工发奖金,如何代扣个税?

来源:中税网 作者:中税网 人气: 时间:2019-01-16
摘要:问题描述 老师你好,请问:集团公司给子公司员工发奖金,怎么代扣个税? 专家回复 第一种情况:子公司员工从未在集团公司工作。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问题描述

  老师你好,请问:集团公司给子公司员工发奖金,怎么代扣个税?

  专家回复

  第一种情况:子公司员工从未在集团公司工作。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公司发放给集团内独立法人单位的员工个人奖励,个人取得的奖励现金,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子公司的员工以前在集团公司工作,因工作调整转到子公司工作。此时由集团公司对该员工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的业绩予以奖励,该员工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果是2019年1月1日后发放的原任职单位的年终奖,应当按下面的文件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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