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0]9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26
摘要:对《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在印制时除采用总局制定的防伪措施外,同时在发票联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四个字,并使用异型码印制发票号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90号             2000-05-26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字[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在印制时除采用总局制定的防伪措施外,同时在发票联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四个字,并使用异型码印制发票号码。

  二、各地方税务机关对外出售定额发票时,每本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4.00元。

  三、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定额发票自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定额发票启用后,各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定期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对本辖区的代理售票点(名单附后)进行一次检查,缴销其使用的其他票据。对没有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单位,要督促其尽快办理。

  附件:各代理售票点名单(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5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