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1]14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5
摘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工作,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先行征收,层报市局办理审批手续后退库或抵顶以后年度营业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1]142号        2001-09-25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工作,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先行征收,层报市局办理审批手续后退库或抵顶以后年度营业税。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仍按青地税发[2000]158号文件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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