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12-14
摘要: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变更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根据需要增设。

  第十七条 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农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货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农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三个二级科目。“本年收入”核算征收当年定产计征的农业税税款;“尾欠收入”核算收到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税尾欠税款;“其他收入”核算在无固定收益的土地上取得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及上年退税结余等。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特产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农业特产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特产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税尾欠税款。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牧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牧业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牧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尾欠税款。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耕地占用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耕地占用税和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耕地占用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和收到以前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应缴未缴的税款。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性质设置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四个明细科目。

  (五)契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契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契税、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契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契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契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契税税款。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设置明细科目。

  (六)滞纳金、罚款收入

  本科目核算收取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收到滞纳金、罚款收入,记“贷方”,年终结账与解库(或上解)滞纳金、罚款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到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七)暂收款

  本科目核算向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贷方”,与税款抵顶和退还保证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的暂收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按交纳保证金单位或个人设立暂收款明细账。

  (八)应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办理退税或退库的税款。退库,记“贷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核销,记“借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库时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退库的税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九)解库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解库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特产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一)解库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二)解库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耕地占用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三)解库契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契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契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四)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等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五)解库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六)提取征收经费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提取,记“借方”,年终结账分别与农业各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征收经费数。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县级和县级以上使用。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七)下拨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已退库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退库下拨,记“借方”,退税完毕核销,记“贷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缴国库时记“贷方”。农业税税款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其他应退税款,年终应全部退还给纳税人。本科目县级使用。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八)保管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借方”,与税款抵顶或退还保证金,记“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本科目各级通用。本科目按交纳税款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保管款明细账。

  (十九)上解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上解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一)上解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牧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二)上解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耕地占用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三)上解契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契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契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四)上解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上解,记“借方”,退款和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五)待解税款

  本科目核算自收税款现金和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尚未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解库,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现金、存款余额。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六)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国库退出或上级拨来应退给纳税人的多征或减免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退付给纳税人,记“贷方”;退税结余款上解,记“贷方”。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七)待结算税款

  本科目核算粮食收购单位已经代扣,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国库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税款。粮食收购单位未解缴税款发生时,记“借方”,解缴国库或征收机关,记“贷方”。年终结账,应无余额。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第四章 会计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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