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7]2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04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我省国税系统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工作的按时完成并与2008年个体工商户“双定户”定额核定工作有效的衔接,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执行。

 
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审核
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 应纳税额: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

  3、 已申报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每月实际已申报纳税的数额,包括核定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和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所缴纳的税额。

  4、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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