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6]1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0
摘要: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异地(指纳费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区)缴纳流转税的,其计费依据为在异地缴纳流转税的计税依据,纳费时间为交纳流转税的同时。对预征的河道费,纳费人可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在下年缴纳河道费时予以减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6]19号        2006-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地税发[200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企业在我省经营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问题的批复,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做如下补充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外省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期半年以上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可视同我省境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水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规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道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征收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河道费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问题

  (一)实行查帐征收流转税的纳费人的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

  1、纳费人在每年1月31日前,以上年企业财务报表中上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上半年河道费,7月31日前以上年企业财务报表中下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下半年河道费。

  2、新办企业纳费人在开办第二年的1月31日前,以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上年应缴河道费;同时以上年平均的月销售或营业收入乘以6个月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上半年河道费。

  (二)实行定额缴纳流转税的纳费人的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

  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征收流转税的纳费人,其纳费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以前,计费依据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年营业额(销售额)。

  二、关于几个特殊行业河道费计费依据问题

  (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问题

  鉴于《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规定较为明确,所以银行、保险企业以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为计费依据,不包括其他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二)关于大型商品流通企业计费依据问题

  1、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1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河道费。

  2、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商品进销差价率在5%以下(含5%)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照进销差价的2‰计征河道费。

  享受以上政策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认定。

  三、[条款修订]关于纳费地点问题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河道费纳费地点除另有规定外,应与现行流转税的纳税地点一致。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外埠取得的收入在劳务发生地未缴纳河道费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

  2、外省企业在我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我省境内取得营业收入的不征收河道费。

  3、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异地(指纳费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区)缴纳流转税的,其计费依据为在异地缴纳流转税的计税依据,纳费时间为交纳流转税的同时。对预征的河道费,纳费人可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在下年缴纳河道费时予以减除。

  【税屋提示——第三条做如下补充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外省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期半年以上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可视同我省境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四、关于河道费减免审批权限问题

  (一)减免费政策

  1、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河道费。

  (1)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特困企业:

  ①由于国家政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纳费有困难;

  ②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③企业停产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所称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有困难的,是指纳费人因遭受了严重的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并经保险赔偿后仍无力交纳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2、纳费人享受现行流转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收入,免征河道费。

  (二)减免费审批程序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困难减免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和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的企业需向县区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填写《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审批表》(表样附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县区级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有权批准的部门进行审批。经有权批准的审批部门审批后抵减下期应缴河道费。

  1、减免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审批。

  2、减免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审批。

  3、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审批。

  县(区)、市级地税局应建立河道费减免台帐,于每年1月份报省地税局、省水利厅备案。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费款不再退还。

  附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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