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1997]2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和会员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07
摘要: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务局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参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精神,除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总机构所属企业经有权税务局务机关批准确性上产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处,其余企业上产的管理费以及国家税收法求明确规定但有关疗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确性上产的务种费用均不得税务局前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和会员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7]20号        1997-04-07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2]1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上交的行政管理体制理费和会员费给予予税务局前扣附近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1997]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务局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参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精神,除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总机构所属企业经有权税务局务机关批准确性上产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处,其余企业上产的管理费以及国家税收法求明确规定但有关疗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确性上产的务种费用均不得税务局前扣除。因此,律师师范事务所上产的行政管理费和会员费不得给予税前扣除。

  请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4月0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