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86号 2008-3-18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规定,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分支机构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还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纳税人已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仅限新办商贸企业)。 4.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限出口企业)。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受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时,应对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是否准确进行查验。 二、审核调查的内容 (一)案头审核。税收管理员应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注册资金金额,开户银行及帐户,从业人数等,与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二)税务约谈。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分别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等业务主管人员进行约谈,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和货物保管存放情况。 (三)实地查验。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实地查验如下内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帐等。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核实有无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核实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资料整理归档 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后,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所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为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时,还应有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调查报告》。 4.《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约谈记录---法定代表人》(仅限新办商贸企业)。 5.《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约谈记录---出资人》(仅限新办商贸企业)。 6.《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约谈记录---主管财务人员》(仅限新办商贸企业)。 7.《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约谈记录---销售、采购主管》(仅限新办商贸企业)。 8.《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约谈记录---仓储运输主管人员》(仅限新办商贸企业)。 9.纳税人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货物的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复印件(仅限新办商贸企业)。 10.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限出口企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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