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6]16号 2006-4-10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管理,促进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一)组织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次登记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只负责对本辖区会计人员登记内容审核汇总,然后以Excel电子表格集中上报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事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省与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网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由市、州、县(市)直接办理。 (二)工作程序 1、按规定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对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所属单位可以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也可由个人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对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2、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填写的《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审核确认后,以Excel电子表格式填写《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所属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事项。 二、登记范围与登记内容 (一)登记范围 1、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 2、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转移手续。 (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折算培训时间的,以《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件3)为依据。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今后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各地自行安排,省财政 厅不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进行布置。 (二)工作要求 这次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人数多,工作量大,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提高认识,抓好宣传。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是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认真执行《会计法》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广泛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的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告知广大会计人员。 2、以人为本,做好服务。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切实树立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的思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免费提供登记表格。对于有些按规定不能进行登记的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争取理解和支持。 3、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培训单位备案登记的管理,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检查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乱收费现象发生。 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会发[2002]8号)的规定,加强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库,严禁对系统进行修改,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传输和上报信息。 附件1: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附件2: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汇总表 附件3: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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