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函[2020]77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77号(文化宣传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29
摘要: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因此,旅游企业疫情期间及经营恢复期间满足条件的房租、人员薪资可以税前抵扣。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77号(文化宣传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教函[2020]77号      2020-09-29

宋丰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常态化后出台扶持政策,促进旅游行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中央财政历来高度重视促进旅游业发展,发挥旅游在推动中西部发展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出台财税金融政策,帮助旅游企业纾解困难。

  一、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一)落实落细税费减免政策。

  一是与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明年缴纳。三是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直接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

  (二)允许房租、人员薪资税前抵扣。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因此,旅游企业疫情期间及经营恢复期间满足条件的房租、人员薪资可以税前抵扣。

  (三)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社保费政策减负力度空前,规模巨大,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保负担、促进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阶段性减免社保费。2020年2-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2020年2-6月,减半征收湖北省以外各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免征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二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暂不调整缴费基数下限。各省份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正常调整。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四)加大稳岗返还支持企业力度。

  国家在稳岗返还方面,积极通过“扩面”和“提标”,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一是放宽中小微企业和疫情严重地区稳岗返还政策申领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二是提高中小微企业和湖北企业稳岗返还比例。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最高提至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重点地区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二、制定金融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贷款贴息。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贷款贴息支持,降低重点群体的融资成本。2020年4月,财政部联合人社部、人民银行印发通知,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等纳入支持范围;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放宽企业支持条件,延后执行利息分担机制,优化贷款审核发放流程,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按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二)延长企业贷款还本付息期限。

  2020年3月,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贷款还本和付息日期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由银行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同时,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相关政策适用范围包含旅游企业在内。2020年6月,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三)给予企业续贷优惠政策。

  2020年2月,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包括旅游行业在内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经营。在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方面,对因疫情影响而未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做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此外,关于您提出的对企业减免息费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由借贷双方依照合同约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还本付息义务。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小微企业确有还款困难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充分沟通,平等协商,有效运用展期、续贷等手段,推进企业债务重组。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积极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支持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一是通过旅游发展基金支持旅游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号),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补助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以及旅游新业态项目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印发通知,允许各地可按照财行[2009]47号文件有关规定,调剂部分2020年旅游发展基金支出用途,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微旅游企业贷款贴息。二是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部门预算,支持文化和旅游能力建设及运行保障、人才队伍培训、国内旅游宣传推广等项目。三是持续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等渠道,支持文物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等,保护开发各地文化旅游资源。四是地方财政部门也积极出台支持政策,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包括旅游行业在内的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29日

标签: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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