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流[2000]29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4
摘要: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网吧”取得的“上网费”和提供其它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全额按“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计算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流[2000]294号         2000-12-14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网吧”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营地税流[2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网吧”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主要是利用网络化的计算机为上网者提供信息查询、文件传输、电子邮件、网上电话及其它一系列服务项目,并向上网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网吧”取得的“上网费”和提供其它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全额按“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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