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73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实施区域定点印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09
摘要:省国税局统一制作下发新的发票监制章(胶片),由各地级市票证管理部门根据冠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印制情况交付中标企业印制使用。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发票监制章领用管理制度,实施专人保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实施区域定点印制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731号        2010-11-0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2010年5月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省国税局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了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印制资格项目(采购编号:GPCGD103500FG102J)的招投标工作,全省冠有企业名称发票由中标企业承接所在区域的发票印制。现就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实施区域定点印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片区划分和中标企业

  根据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按五大片区设置定点印制企业,由中标企业承接所在片区内冠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印制业务:

  (一)广州片(第一包),包括广州市、佛山市、清远市、韶关市、肇庆市共五市,中标企业为广州市人民印刷厂和广东乐佳印刷有限公司 ;

  (二)东莞片(第二包),包括东莞市、惠州市、河源市、汕尾市共四市,中标企业为东莞市金山电脑印刷纸品有限公司 ;

  (三)江门片(第三包),包括江门市、中山市、珠海市共三市,中标企业为江门市森华印刷有限公司 ;

  (四)粤东片(第四包),包括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梅州市共四市,中标企业为汕头经济特区票证印制公司 ;

  (五)粤西片(第五包),包括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云浮市共四市,中标企业为茂名市乐艺电脑纸印刷有限公司 。

  二、关于中标企业的管理

  (一)省国税局根据《中标企业通知书》对中标企业颁发新的《发票准印证》。

  (二)中标企业在领取新的《发票准印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片区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东省保密局颁发的《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复印件);

  3.广东省国税局颁发的《发票准印证》(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与广东省国税局签订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印制资格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6.关于质量、安全和服务的承诺书(原件);

  7.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合订本(原件);

  8.企业主管、发票业务人员、涉密管理岗位人员名册及联系电话(原件)。

  地级市票证管理部门对收取的有关文件资料核对无误后建立管理档案。

  (三)省国税局统一制作下发新的发票监制章(胶片),由各地级市票证管理部门根据冠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印制情况交付中标企业印制使用。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发票监制章领用管理制度,实施专人保管。

  (四)按照《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 (粤国税发[2007]215号)要求,由中标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有关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标企业应对片区内的各地级市印制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分别设置防伪专用品管理相关帐册。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每年按片区组织对中标企业的有关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中标企业承接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印制业务,仍按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99号)、《关于严格执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若干意见》(粤国税函[2004]426号)、《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4]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 关于原定点印刷企业(未中标)的业务清理

  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原定点印刷企业(未中标)的业务清理工作:

  (一) 对原定点印刷企业的发票监制章、防伪油墨、防伪专用纸张原料进行登记造册并全数封存。可由国税部门组织协商价格后将持有者盘存的防伪油墨、防伪专用纸张转售给中标企业。协商不成的,应全部监督销毁,其损失由持有者负担。

  (二) 对原定点印刷企业现存的废品、废料、印版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做好记录(备查)并监管销毁。

  (三) 对已生产的发票半成品及发票成品,监督其安全地完成后续工作;

  四、关于跨片区印制问题

  从2010年12 月1 日起,各地级市冠有企业名称发票由中标企业印制,并禁止冠有企业名称发票跨片区进行印制。确因中标企业由于技术、设备或其它原因没有能力或不能按时完成的,可由有关市国税局向省国税局提出委托异地(跨片区)中标企业印制的请示,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