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7]4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3
摘要:为了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代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7]44号        2007-04-2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代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代征范围。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

  (二)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暂不列入代征范围。

  第三条 代征工作职责划分。

  (一)省、市、自治州局征管部门负责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负责缴费单位登记认定、征缴方式认定、缓缴审批、暂停批扣审批、票据管理、重点缴费户评估、计划下达、以及代征工作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计统部门负责经费解缴、数据统计等会统工作。办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征缴、数据录入传递等申报征收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户籍跟踪管理、数据采集、催报催缴缴费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征方式。

  (一)按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实行按目前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工会经费代征管户范围。

  (二)为确保代征工作统一规范、高效有序,全省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和省地税局共同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代征信息管理系统代征工会经费。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与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对应工作关系。

  第五条 缴费单位登记认定。

  (一)依据管辖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整理归集应缴费单位名单,并与同级地方工会组织提供的缴费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分析差异,摸清底数,完整采集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种类和比例等)。

  (二)经核对一致后,逐户进行登记,并将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录入工会经费代征管理系统。

  (三)对应办未办地税登记的,应督促其补办并纳入代征范围。

  第六条 申报征收。工会经费实行缴费单位自行申报、银行按月批量扣款或自行缴纳、经费缴入专户的申报征收方式。

  (一)缴费方式。本着自愿的原则,缴费单位可选择银行批量扣款或自行缴纳两种方式。对同意银行批量扣款的,需办理授权支付确认手续,由办税服务中心发放《授权支付通知书》,缴费单位填写盖章后送达其开户银行,同意并授权银行支付;缴费单位开户行发生变化或被冻结无法批扣的,应重新履行授权支付确认手续。对选择自行申报缴纳的,采取税费同时申报缴纳方式。

  (二)缴费申报。

  1、对银行批量扣款的缴费单位,应于每年第一个征期的前5日内,到办税服务中心报送《工会经费代征申报表》,如实填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办税服务窗口受理申报并经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工会经费代征管理系统,以此作为银行批量扣款的依据。

  2、对自行缴纳的缴费单位,比照纳税申报按月报送《工会经费代征申报表》,自行计算应缴工会经费数额。

  (三)经费解缴。

  1、工会经费统一缴入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在省总工会指定的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归集账户。各市州(市、县)只设一个归集账户,其所属城区各交费单位代征的工会经费均缴入该账户。

  2、采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的缴费单位,办税服务中心应在每月1-10日内,发出工会经费扣缴指令,通过吉林网通公司的银行电子扣缴系统,自动从缴费单位账户中扣缴工会经费。

  3、采取自行申报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申报上月实发工资总额,自行到开户银行以转帐或现金方式缴纳当月工会经费。缴纳完毕后,要持银行转帐支票存根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消号。

  4、全年缴费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缴费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批量扣缴或自行申报缴纳。

  5、大型企业工会经费的上缴比例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参见附件)。

  (四)缴费票据。办税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接收并导出银行已批量扣缴信息和自行申报缴费单位的缴费信息,汇总成当月已缴工会经费明细(电子文档),于征期结束后的5日内,传送给各主管地税机关对应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使用缴费开票系统打印出《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工会组织负责送达各缴费单位。

  (五)会计核算。征期结束后,各主管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要运用工会经费代征信息管理系统,对银行批量扣缴和自行申报缴费单位的缴费信息,汇总生成《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列入税收会计核算报表,并将相关信息传送对应工会组织。

  (六)未缴处理。

  1、因缴费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致使无法进行批量扣款或不能足额扣款,以及缴费单位当月未申报或申报未缴、少缴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发出《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

  2、缴费单位当期未缴、少缴的工会经费,在下一征期进行优先扣缴或由缴费单位自行缴纳。

  第七条 代征管理。

  (一)户籍管理。缴费单位登记认定后,征管部门应建立《应缴工会经费单位台帐》,依据税源管理范围界定各税源管理部门的管户责任,同时要定期与对应工会组织交换核对户籍信息。

  (二)征缴方式认定。

  1、对于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工资薪金情况的缴费单位,可实行查账征缴方式。

  2、对于账证不健全、不能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可实行核定工资总额的征缴方式。

  3、个别特殊行业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缴费单位,可实行按次征缴方式。

  (三)缓缴审批。缴费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工会经费缓缴申请表》,报送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送征管部门;征管部门进行复审、汇总,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对应工会组织审批;工会组织审批结果反馈后,交办税服务中心录入工会经费代征管理信息系统。

  (四)暂停批扣审批。缴费单位发生停业、废业或改制等情况,应在征期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暂停批扣申请表》,报送税源管理部门,经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送征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征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送对应工会组织,并送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务服务中心,由办税服务中心在工会经费代征管理信息系统发出暂停批扣指令。

  (五)缴费评估。征管和税源管理部门应结合纳税评估,加强对缴纳工会经费情况的评估。征管部门着重对重点缴费行业和单位实施评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缴费单位日常申报缴费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评估过程中,如果发现缴费单位申报工资额与实际工资额不符,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缴费单位重新申报,办税服务中心按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录入工会经费代征管理系统。

  (六)缴费资料管理。

  1、代征工作适用的缴费文书及表单等资料,由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代征职责分别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年度终了后,征管部门应将缴费单位适用的文书进行归集并存入税收征管档案。

  2、缴费资料由省总工会统一印制。各代征单位于年初提出缴费资料领用计划,由市州局汇总后上报,省局统一领取、发放。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加强代征工作的内部监督,实行代征目标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代征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制定代征工会经费考核办法,加强对代征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二)各级地税机关与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加大代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省局与省总工会每年要统一部署开展一次工会经费征缴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纠正应缴未缴和少缴等违法行为。各级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将企业缴纳工会经费情况列入稽查和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移交征管部门处理。

  (三)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对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包括以前年度),由税源管理部门发出《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并及时缴入归集帐户。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共同做好工会经费代征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相关政策规定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以营造良好的代征环境,促进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与同级地方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协作,定期传递信息,互通情况,及时分析和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代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 各市州局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确认按一定比例代征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及代征比例的函

  2、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名单

  附件1

关于确认按一定比例代征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及代征比例的函

省地税局:

  按照《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中"全国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工会组织关系直属省总工会且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系统)所属缴费单位,以及部分较大企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代征工会经费比例由省总工会确认并通知省地税局"的规定。现将省总确认按一定比例代征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及代征比例通知你局。

  一、全总或省总批准按系统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系统)所属缴费单位及其代征比例:

  民航系统:代征南航吉林分公司职工工资总额2%的5%、代征吉林省机场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25%。

  金融系统:代征金融系统(名单附后)职工工资总额2%的15%。

  铁路系统:代征长春客车厂、长春机车厂职工工资总额2%的10%,沈阳铁路局在我省的单位不代征工会经费。

  电力系统:代征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大唐吉林电力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10%;代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吉林省境内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的20%。

  邮政电信系统:代征省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网通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联通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电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15%。

  煤炭系统:代征省煤管局直属单位,辽源、通化、舒兰、珲春矿区及其直属单位,营城煤机厂、长春煤炭管理干部学院、蛟河煤机厂、辽源煤机厂职工工资总额2%的25%;

  农联社系统:代征省、市(州)、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职工工资总额2%的10%。

  二、部分较大企业及其代征比例:

  代征中国一汽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通化钢铁集团股份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吉化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中油吉林石化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吉林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属单位、中石油吉林油田公司及其直属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40%。

  三、代征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40%。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代征工会经费。

吉林省总工会

2007年1月11日

  附件2

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名单

  01、中国人民银行

  0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05、国家开发银行

  06、中国进出口银行

  0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8、中国工商银行

  09、中国农业银行

  10、中国银行

  11、中国建设银行

  12、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3、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14、交通银行

  15、招商银行

  16、中国民生银行

  17、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18、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9、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20、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2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1、中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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