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无偿赠送”征税问题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winwind等 人气: 时间:2011-06-07
摘要:粉煤灰是电厂的废弃物,或者叫做副产品,过去由于粉煤灰无使用价值,电厂往往还要付给其他单位清理费用,随着技术进步,粉煤灰可以作为水泥厂的原料,从而具有了使用价值,但是一般而言,粉煤灰原灰通过分选以后方可出售...

粉煤灰是电厂的废弃物,或者叫做副产品,过去由于粉煤灰无使用价值,电厂往往还要付给其他单位清理费用,随着技术进步,粉煤灰可以作为水泥厂的原料,从而具有了使用价值,但是一般而言,粉煤灰原灰通过分选以后方可出售。对于电厂无偿赠送粉煤灰是否征税问题,多有争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5月19日下发2011年第32号公告,明确无偿赠送粉煤灰需要征税。并要求无偿赠送粉煤灰价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核定视同销售价格,然而对粉煤灰粗灰的无偿赠送,由于既缺乏可比价格,也缺乏成本资料,无法适用16条,其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仍然会存在争议。笔者试对32号公告做简要解读。

电厂对于粉煤灰的利用通常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电厂自购粉煤灰分选设备,将粉煤灰分选后出售。这种模式,在国税函[2007]158号文件下发以后,实践中无争议,按照销售价格计税即可。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于2007年2月5日对深圳国税局做出国税函[2007]158号批复: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模式:电厂自购粉煤灰分选设备,将粉煤灰分选后,无偿交给粉煤灰公司,由其进行销售。

在这种模式中,粉煤灰公司往往由电厂职工全体入股成立,其实是将电厂粉煤灰销售收入利润作为类似福利的模式,由电厂职工享有。

国家税务总局第32号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电厂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粉煤灰公司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由于电厂将其粉煤灰全部无偿交给粉煤灰公司,因此无同类价格,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二款,按照其他纳税人的类似价格确定。也应当无争议。

第三种模式:电厂职工入股成立粉煤灰公司,由粉煤灰公司购买分选设备,电厂将粉煤灰无偿交给粉煤灰公司,由其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出售。该模式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分歧较大:
(一)企业观点:粉煤灰是一种废弃物即垃圾,不是自产的货物。如是货物就应是企业的资产,会计准则定义资产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公司自产货物是电,而不是垃圾,该垃圾无法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粉煤灰不属于公司资产未纳入资产管理及核算。由于该垃圾一旦形成后,就直接归属于垃圾清运者,电厂不再对其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既不是货物,所以也无需发生“赠送”行为,同时为了保证正常生产,还需将其清理,支付一定的清理费用。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条款。

企业的核心意思表示为:
第一,如果电厂对粉煤灰分选后,作为分选后的粉煤灰产品征税无异议。
第二,电厂的粉煤灰没有分选,没有利用价值,交给粉煤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32号公告明确征税。
在32号公告下发之前,企业说的不能说一点儿道理没有,且粉煤灰公司在没有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已经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增值税链条没有断绝,不征收增值税也是一种意见。但是32号文件并未区分粉煤灰原灰和细灰,而是笼统规定要求征税。因此在32号公告下发以后,对粉煤灰原灰征收增值税也已经成为定局。问题是计税依据如何确认呢?

(三)粉煤灰原灰视同销售价格确定无法适用《实施细则》16条。
32号公告要求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确定计税依据,但其实16条对于电厂视同销售粉煤灰原灰是无法适用的:
第一,由于电厂并未有出售粉煤灰粗灰业务,且其他公司也未有出售粉煤灰粗灰业务,因此缺乏可比价格。
第二,按照成本加成法,由于粉煤灰粗灰的成本无法从电厂成本中分离出来,因此也无法加以适用。

(四)“价格倒推法”确认原灰价值。
32号文件对于粉煤灰粗灰征税,其计税依据究竟如何确定,笔者当时所在检查组提出了“价格倒推法”确定电厂视同销售价格。即:设粗灰视同销售价格为X

假定公式如下:
粉煤灰公司细灰价格=(粗灰价格X+分选费用+分选设备折旧+人员工资)×(1+10%)

从而到推出粗灰价格X。

而企业认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三种视同销售确认价格方式,对此也不接受。

(五)“可将粉煤灰原灰按照关联交易对待。
由于粉煤灰公司所有的原料均来源于电厂,因此可以认定粉煤灰公司与电厂为关联企业,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对于关联交易可以按照“其他合理非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因此避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而是按照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来进行调整。

毒砂——
你遗漏了一个问题,就是粉煤灰可以算再生资源,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winwind——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于2007年2月5日对深圳国税局做出国税函[2007]158号批复: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粉煤灰是无法享受再生资源即征即退政策的,否则我们也就 不会和电厂对此问题发生那么大的争议了。
 
毒砂——
这个东西竟然不属于再生资源吗?
财税[2008]157号规定,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不对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2008-12-9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附件2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winwind——
粉煤灰的确不属于再生资源利用产品,只是再生资源利用产品的原料;因此粉煤灰销售无优惠政策。如果您说的是利废企业的优惠政策,另当别论,不过同32号公告无关。

其实就粉煤灰征税问题,由于同企业发生争议,去年我们多次请示总局,这算有了个回应,这是仍然不明确粉煤灰粗灰的计税依据问题。

您说的粉煤灰是再生资源利用产品的原料之一,同粉煤灰销售本身无关,是水泥厂利用粉煤灰等废渣生产出水泥的优惠政策。

毒砂——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9号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winwind——
水泥厂利用粉煤灰等废渣是否符合条件的问题,也是检查过程中的一个重点,不过那是对水泥厂的检查,同电厂销售粉煤灰的焦点问题是无关的。
    
在检查中,某电厂直接将粉煤灰排到了隔壁的水泥厂,没有任何计量记录,水泥厂的原料中,究竟粉煤灰含量多少,无从查考,而水泥厂得记录又不可信,曾经是我们检查中遇到的另外一个问题。
    
不过,还是多谢提醒。

毒砂——
就说我嘛,这个明显属于再生资源范围
至于计税依据,应该也不难,这个东西搞了十几年,电力行业内部肯定有相关成本核算的办法,只不过企业不会告诉你们而已。

winwind——
呵呵。。。
   
电厂是不会对粉煤灰单独进行成本核算的,我查了电厂那么长时间,这一点儿还是知道的。粉煤灰的问题其实是来源于为职工办福利的需要,所以要将粉煤灰的销售分离给职工全员入股的粉煤灰公司。
   
因为其原始动机并非为了避税,因此不会存在其内部对粉煤灰另有核算成本体系,而不告诉税务机关的情形,而且对于这种废弃物也的确无法核算分离成本。

毒砂——
我说的不是再生资源利用产品免税那个优惠政策。而是销售再生资源2010年底前先征后退那个优惠政策。
粉煤灰属于再生资源
财税〔2009〕119号中说“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也就是指财税[2008]156号文,而财税[2008]156号文中包括粉煤灰,所以粉煤灰是再生资源,符合先征后退这个范围。

这个粉煤灰从80年代国家就大力提倡搞再生利用,我就不信,这么多会计20多年了,就搞不出个成本核算来(按现在速度,会计准则都换十几版)!?

winwind——
粉煤灰是不属于销售再生资源优惠政策范围的,这一点儿是明确的。粉煤灰只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原料,粉煤灰属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的废渣,和其本身的销售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是两会儿事情,目前,粉煤灰没有列入享受销售再生资源税收优惠的范围。
至于粉煤灰的成本是否可以分离出来,反正我是没本领分出来。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