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函[2020]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08
摘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协调服务,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省政务办、省知识产权局参加,及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函[2020]33号            2020-12-0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促进湖北疫后重振、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认定服务工作机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协调服务,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省政务办、省知识产权局参加,及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市县政府认定服务职责。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在培育、引进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体作用,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积极申报认定。探索将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审核权委托给设区市及恩施州、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市(州)及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动服务,担当作为,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省认定办加强指导和抽查,对各地认定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考评。

  三、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能。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加强社会审计机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省税务局负责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涉税数据审核流程,提升审核效率。省发改委负责从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新”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省经信厅负责加强工业企业培育和运行调度,提高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推动传统产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统计局负责高新技术产业的数据统计,做好监测分析。省政务办负责加强相关部门信息集成,开辟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专区,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通过专利优先审查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尽快获得专利授权。

  四、实行认定申报常态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实行线上全时受理、线下即时受理。各市(州)及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积极组织申报,常年受理、及时审核。省认定办实行“一月一会商”,综合审核结果及时上报国家认定办。

  五、促进企业申报便利化。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评审和上报备案线上服务,实现电子材料申报、审核和上报。进一步为企业减负,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不再由企业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对整体引进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直接上报国家认定办备案确认。

  六、推动认定工作一体化。各部门对接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实行企业法人、税收征管、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信用信息等认定工作所需数据信息共享,做到一窗受理、部门联办。相关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做大科技型企业底盘。各地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培育支持;对入库后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县结合实际给予奖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推出一批、认定一批”的培育链条。

  八、加强企业申报培训服务。各部门要利用线上线下各种平台,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专家培训和企业辅导,推动评审专家、社会审计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及时、准确掌握政策。各市(州)及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深入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对申报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指导做好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挖掘与保护、相关政策解读等,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率。

  九、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跟踪服务。各市县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监测评估,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跟踪服务,引导、支持企业开展持续创新活动,推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优做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及时指导企业做好重新认定。

  十、推进降税减负政策落实。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由财政部门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按照规定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园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等扶持政策。

  十一、建立认定信用制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共赢意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合理界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客观公正地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并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

  十二、加强认定工作绩效考核。定期向市县政府通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情况。在市县科技创新考核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指标权重。省财政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县奖补情况,在支持市(州)和县域高质量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中,按市、县实际奖补额度的50%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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