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13
摘要:从2016年6月1日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一)备查资料内容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验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预征缴纳增值税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其清单。

  8.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备查资料管理

  备查资料不需报送。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国税机关检查。

  1.纳税人应将当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单证种类和所属时期分别装订。装订时,纳税人自行制定凭证封面,凭证封面包括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本期凭证总册数、本册编号、本册凭证份数、凭证种类、凭证金额合计、凭证税额合计等信息。

  2.其它备查资料应按类别、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和上述备查资料一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五、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四大行业”)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7至附件9。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六、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可以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下载。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2009]11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8.《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9.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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