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杰哥聊税 作者:物依财税 人气: 时间:2016-10-12
摘要:今天我们聊这样一个案例,关于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在2014年7月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2015年1月份,公司为了快速发展,在无新的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
  今天我们聊这样一个案例,关于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在2014年7月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2015年1月份,公司为了快速发展,在无新的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记为“借:资本公积:3000万元,贷:实收资本:3000万元”。2015年5月,税务机关在对公司检查过程,发现了上述会计处理事项,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是否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事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认为该事项属于税法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并举出相关税收政策文件,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请问,上述行为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上面的案例中,该公司虽经过股份制改造,但并没有进行上市,也就不存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那该公司的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呢?税务机关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上年度在会计处理上,将盈余公积转为了资本公积。企业为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会计上做了上面“巧妙”的处理,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仍没有逃脱税务机关的稽查,不仅补缴了税款,还被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总之,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归纳起来就是,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
 
  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清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带来税收风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