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4024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3
摘要:近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惠台青创政策的建议》(第20214024号)。对文中所提涉税开票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将有关政策与提案联系人进行了电话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4024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税函[2021]31号        2021-3-23

中共厦门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近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惠台青创政策的建议》(第20214024号)。对文中所提涉税开票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将有关政策与提案联系人进行了电话沟通。现将会办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该台胞人员在境内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增值税身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商品房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并可到临时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免征增值税。

  二是如果该台胞人员在境内服务发生地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即其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的),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由购买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目前出租商品房租金收入适用的税率为9%,此情形不属于增值税代开发票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