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1]6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7
摘要:专项资金。通过整合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贴息、补助等方式促进全省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1]65号        2021-8-2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9〕61号)等要求,制定我省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措施如下。

  一、发展重点

  加快“四种经济形态”培育,大力发展盐湖、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绿色有机农畜等重点领域互联网产业平台和服务平台,赋能“四地”建设。围绕商品交易、服务供给、要素支撑等重点方向,着力打造一批以网络交易为核心、以供应链管理为支撑、后台数据分析与品牌建设协同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搭建一批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支付、售后服务、物流仓储服务、价格发现及行情监测等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双多边交易平台;培育一批特色明显、资源富集、应用繁荣、支撑有力的产业服务平台。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激发互联网平台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贯通经济循环各环节,为实现“一优两高”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政策

  对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登记在青海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平台企业予以支持,包括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不含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且网络销售额占总销售额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类企业(不含烟草类企业)。

  (一)培育壮大规上(限上)平台企业。

  1.规上第三方平台企业。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第1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2.限额以上商贸类平台企业。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对批发类平台企业,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对零售类平台企业,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二)扶持特色电商企业。对实现青海省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在全国性知名平台单品类销售年度排名全国前15位或年度录用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15人以上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激发双边市场交易。对撮合双边或多边交易超过1亿元的第三方平台企业进行奖励,第1年按年交易额的0.1%进行奖励,第2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2%进行奖励,第3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3%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四)鼓励引进平台总部企业。支持国内知名平台或互联网企业在青海设立独立法人,对示范引领作用大、实际效果突出的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落户奖励,具体额度以每年印发的申报指南为准。

  (五)支持平台建设运营。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作为流动资金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平台企业提供担保增信。

  (六)加快物流仓储项目建设。平台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国内中心城市或省内物流薄弱节点布局建设仓储分拨中心或交割仓,解决产品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成效突出、降低仓储物流费用明显的,对其前置仓固定资产投资的20%或租赁仓储费用的30%予以后补助,单仓补助上限100万元。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平台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激发人才积极性。平台企业引进或培养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入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九)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各市州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补及融资、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举措。

  三、加强监管

  (一)完善监管机制。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健全平台经济管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引导合规有序发展。加强政府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区域联动,优化监管框架,加大日常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提升监管效能。压实平台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各参与主体行为管理,强化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平台生态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形成监管合力。

  (二)突出监管重点。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及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维护好用户数据权及隐私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所有平台的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严厉查处串通定价、价格欺诈、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刷单炒信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危害网络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结合平台信用等级、风险类型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低、风险高的平台企业,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及时将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四、组织实施

  (一)统筹推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全省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专项资金。通过整合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贴息、补助等方式促进全省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平台企业注册所在市州政府或产业园区管委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

  (三)奖励流程。对符合支持政策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一年一兑付”的奖励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1.启动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细化政策措施、申报要求以及具体工作安排等。

  2.材料初审。平台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由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复审。

  3.复审公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单位,根据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核提供的平台企业相关指标及企业发展实际进行复审。其中,“商贸类平台企业、特色电商企业、平台总部企业、物流仓储项目”等涉及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类申报材料由省商务厅牵头复审,并拟定资金分配计划。复审结果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在青海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4.奖励兑现。公示结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相关规定统筹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拨付兑现。

  (四)其它事项。本措施涉及的支持政策,与本省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青海省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将在青海省内存续,如期间撤出应退缴专项资金。

  本措施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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