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商资[2007]143号 湖北省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0-24
摘要:县级审批的项目应在审批后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州商务部门备案;市州审批的投资总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应在审批后5 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备案。

湖北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商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鄂商资[2007]143号    2007-10-24

  现将《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七月十一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的投资环境,实现外商投资便利化,特制定以下配套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核准

  (一)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属于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到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二)属于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及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后同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经核准的项目若发生变更事项,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重新核准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审批

  (一)《通知》下发以前各地报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在本次授权范围内的外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发证等,今后一律由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二)各县(市)、开发区批准的项目,如不具备与商务部联网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条件的,可凭批复至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

  (三)县级审批的项目应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州商务部门备案;市州审批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应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备案。

  (四)外资统计数据上报仍按现行渠道及程序,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到省商务厅。开发区的数据由所在地的市州县商务部门负责统计。

  三、工商注册登记

  (一)相应扩大各被授权工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并与所在市州的审批权限相一致,即武汉市工商局直接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其他被授权局直接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事宜。

  (二)省工商局委托恩施州工商局代省局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

  (三)各被授权工商局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商局,以及扩权县(市)工商局,委托其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等工作。委托登记的有关情况应报省工商局备案。

  (四)原由省级审批、地点设于武汉市之外、由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工商局根据企业申请、个案授权的方式,逐步交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工商局登记管理。

  四、外汇登记

  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中心支局可自主办理所在地外商投资项下各项外汇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县和有关单位在获得相应审批权限的同时,对审批的项目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各市州县要抢抓审批权限下放的机遇,进一步做好审批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上岗工作,做到机构、人员、办公设施“三落实”,特别是县级外资审批管理机构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对下放外资审批权限后的实施情况,省有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审批或越权审批的项目,将予以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直至建议省政府收回相应的审批权限。

湖北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商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20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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