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7]1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0-15
摘要: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某一项货物运输业务,是指签订单次运输合同,明确单次结算金额,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唯一的运输业务。对只签订长期运输合同,不签订单次运输合同,不明确单次运输结算金额的运输业务,其接受其他承运者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营业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7]157号        2007-10-15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某一项货物运输业务,是指签订单次运输合同,明确单次结算金额,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唯一的运输业务。对只签订长期运输合同,不签订单次运输合同,不明确单次运输结算金额的运输业务,其接受其他承运者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营业额。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运输单位(或个人)从事公路、内河联合运输业务,可以扣除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金额计征营业税,是指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合运输业务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运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三、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报送《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单次运输合同和运输发票抵扣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核对无误后方可抵扣。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