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12]13号 2012-03-06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行建筑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市局制定了《芜湖市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确保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办法》,深入掌握《办法》相关规定,同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指导纳税人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涉税业务。 二、严格自开票资格认定,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对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分批次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同时做好跟踪管理,掌握纳税人工程进度、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情况,做到优化服务, 监控项目、掌握税源。 三、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要分别从日常申报和项目申报两个方面加强建筑业管理,一是要规范项目登记,实时修正项目登记、项目税种鉴定等信息,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税款正常申报;二是项目所属分局要跟进项目进度,掌握项目税源;三是加强横向联系,及时解决纳税人办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区各分局(局)应各确定一名建筑业税收的联络人(具体名单3月12日前报市局征管科技科),凡建筑业纳税人涉及跨区域协调事项均通过分局联络人予以解决。 四、强化宣传指导,优化纳税服务。各单位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之后,应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在线开票系统、纳税人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等软件,督促纳税人按时准确进行发票报验, 按月正确进行分项目日常网上申报。各单位要及时进行票表比对,防止税款混级混库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代开管理,规范发票开具。各单位所属办税服务厅要进一步加强代开发票的审核管理,严把代开审核关,凡符合项目管理条件的要督促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同时,各办税服务厅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发票开具,对付款方在本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准确录入付款方税务登记号,因发票开具不规范导致纳税人无法使用发票的,由原办税服务厅负责重新开具。 芜湖市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建筑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建筑工程作业。 第三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的本市和外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为建筑业的纳税人。按照其发票开具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建筑业经营特点,以项目为管理对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运用“征管信息系统”,对建筑工程项目从招(投)标、施工、结算、完工注销等各环节的税收实施全过程监控,实现对建筑业纳税人分建设项目的属地税收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项目)是指纳税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列项目。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达到3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含)以上的应通过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工程合同系统进行网络验证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实行项目登记管理。 第六条 建筑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受理建筑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建筑项目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辅导; (四)掌握建筑项目进度及结算情况; (五)根据建筑项目进度,监控建筑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取得、使用、开具建筑业发票; (七)建筑项目竣工决算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二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七条 项目信息采集是实施建筑项目税种管理、纳税评估和预警分析等税收管理的重要基础,项目信息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项目基础信息、申报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 项目基础信息包括建设、施工单位名称、建筑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坐落地址(建设地址)、投资概算(合同价格)、建设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等。 申报资料信息包括纳税人按规定分项目申报的各税(费)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建设方提供建筑材料耗用量及货值情况申报表;建筑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建筑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方涉税信息包括市(县、区)规划、住建委、发改委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建筑项目涉税信息。 第八条 建筑项目税务登记应依据《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具体内容,由主管地税机关运用“征管信息系统”中的“项目管理”,对纳税人按项目进行登记。项目登记包括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项目新办登记 纳税人承建符合项目管理的建筑项目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纳税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审核经建管处备案的施工许可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等建筑项目证书复印件。对无项目证书的建筑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项目变更登记 建筑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如设计结构改变、合同金额调整、建筑面积改变等情况,建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建筑项目的相关内容变更后30日内,依据下列资料,进行项目变更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有关变更资料(证明); 3、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项目注销登记 建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建筑项目完工30日内,依据下列资料办理项目注销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建筑业工程项目的完税凭证; 3、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告书; 4、建筑业工程项目税费结算表 5、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