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6]19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局对《山东省国税系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鲁国税发[2004]92号)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鲁国税发[2004]91号)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192号        2006-12-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鲁国税函[2008]1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清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5日起,本法规中:
  附件2“(二)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3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报告4 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增加:“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需报送的资料:纳税人提出书面清单,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份数、起止号码”。
  附件2“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 《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5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7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附件2“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 《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5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7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附件2“(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1.《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原件)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增加资料:“1.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
  附件2“(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3、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原件)5、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增加:“《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附件2“(一)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的许可-6、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异地经营领购发票申请报告7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原件)8 如提供保证人的需要填写发票担保书”;修改:“3 税务登记证副本,5 购票员身份证明”。
  附件2“(三)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附件2“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3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2“(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企业提供省、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是否可在规定区域内开具普通发票的文件。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增加:“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税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局对《山东省国税系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鲁国税发[2004]92号)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鲁国税发[2004]91号)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1.《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3.《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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