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69号 2001-04-26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