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9]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1
摘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2009]12号      2009-01-2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之前,具体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粤税发[1994]19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粤国税发[1995]257号转发)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粤财法[2002]30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