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5
摘要:建筑业重点选取多年未检查、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企业及部分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检查甲方供料、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收入不及时入账问题,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选取部分重大建设项目与建筑企业进行检查比对,核实建筑企业核算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三、房产税

  (一)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费用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做收入。

  (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未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四)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未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按照评估后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七)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纳房产税。

  (八)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九)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造成少缴房产税。

  四、土地使用税

  (一)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未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三)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未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四)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申报的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六)同一企业处在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是否准确。

  五、印花税

  (一)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是否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即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纳税。

  (二)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有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三)2006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与关联企业之间签定购销合同,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六)计算租赁合同印花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七)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八)财产保险发生退保及其他冲减保费收入的事项,只按保费收入净额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冲减收入部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九)签订财产保险再保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六、车船税

  (一)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二)保险公司未扣缴车船税的,是否已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有无未按实际车型、吨位,应适用税率、申报时限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情况。

  七、契 税

  (一)受让房产是否依法申报缴纳契税。

  (二)受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依法申报缴纳契税。

  八、耕地占用税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是否按实际占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是否按实际占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

  材料2:房地产行业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应全面自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主营业务收入(自查重点)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帐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帐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9)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未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2.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1.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2.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

  4.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5.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6.其他

  (注:上述若干问题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应全面检查各项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自查重点)除前述营业税部分的相关问题外,还应检查: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了成本。

  (二)成本费用方面(自查重点)

  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

  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1)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2)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未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未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1)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2)是否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3)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有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4)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