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5
摘要:建筑业重点选取多年未检查、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企业及部分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检查甲方供料、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收入不及时入账问题,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选取部分重大建设项目与建筑企业进行检查比对,核实建筑企业核算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内容参考营业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自查重点)

  1.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

  (1)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

  (2)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

  (3)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2.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

  (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

  (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

  (3)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

  (4)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

  (5)材料成本的贷方差异有无长期不调增利润。

  (6)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3.营业费用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①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

  ②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2)租赁费摊销方面

  ①租赁固定资产,是否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

  ②融资租赁时,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是否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

  ③有否将经营租赁时发生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列入管理费用。

  (3)计税工资方面

  ①是否虚列人工费用,虚增工程成本。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

  ②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两法合并前),2008年以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交通补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

  (4)“三费”方面

  ①计提基数是否准确。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②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是否重复列支了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按工资总额提足)中列支的费用。如员工体检费用、探亲路费、职工培训费用、员工食堂费用、离退休人员的活动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重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直接在费用中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是否正确。

  (5)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支出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是否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

  4.各项损失是否按规定报批,是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或开发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

  (三)发票方面(自查重点)

  1.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开具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2)向发包方开具假发票,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3)虚增工程价款或虚构部分业务,向发包方提供虚开的发票,发包方据此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虚增税前扣除额。

  2.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四)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1.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残料的变价收入、销售废旧包装物收入是否入账。(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补税;

  3.其他。

  三、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4.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

  1.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地点登记为施工现场;将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费用分解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2.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4.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定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5.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6.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7.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附: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17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材料3:中介服务业自查提纲

  会计(审计、税务、律师)师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公证仲裁机构等提供具有鉴定、公证性质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机构)。

  1.营业税

  (1)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收款时间确认收入。

  (2)是否以差旅费、复印费等冲减代理收入、咨询收入。

  (3)向个人、核定征收税款的企业提供服务时,是否收取现金不入账,隐匿收入。

  (4)向境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是否不开具发票,将收入款项直接汇入投资者个人账户。

  2.个人所得税

  (1)检查重点。第一、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总额确认是否正确,是否包含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2000年以后各年度,是否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是否正确。特别要查看其是否在税前扣除了投资者的工资;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否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的上述支出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扣除折旧费用;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发生的“三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是否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是否人为将收入均摊到不同月份,或按季(或月)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不进行全年汇算,致使适用税率降低,少缴税款;是否虚列装修费、办公费等费用,偷逃个人所得税。第三、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业的,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是否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四、是否分解投资者个人收入,分别按“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税目交税。第五、投资者投资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时是否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对投资者以外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第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实物报销方式支付雇员的业务提成,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八、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是否扣除了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第九、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减除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第十、会计事务所聘请非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政策提示。为确保本项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除了了解一般性政策文件外,还应熟练掌握以下几个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材料4:餐饮业及娱乐业自查提纲

  餐饮业包括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包括附设的堂吧、商品部等)的单位和个人。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被查对象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一是针对部分行业(如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3.其他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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